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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裁定:这种以低成本的投诉举报、复议诉讼为手段的“消费维权”不值得鼓励!

    发布时间:2020-05-12 17:28:02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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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日内发布多份涉及投诉举报行政争议再审案件的行政裁定书,结果均为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

      再审申请人在山西省内不同的经营场所购买商品后,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进行举报,继而大量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其提起的诉讼已逾百件。再审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目的上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案涉投诉举报行为不值得鼓励。

      从最高人民法院态度鲜明的裁判观点可以看出,以低成本的投诉举报、复议诉讼为手段,以“资源消耗型”为特征的“消费维权”营利模式已走到尽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体审理的大门已渐次关闭。大浪淘沙,净化市场的打假维权模式将逐渐走向“高端”,商品是否假冒、是否影响实质安全、是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的大小等等,将成为打假维权成功与否的重要考量因素。不影响商品内在质量,不影响使用或食用安全、不足以明显误导的外在包装、标签问题以及“过度维权”,索赔成功的机率将越来越低!在净化商品市场和优化营商环境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成为当务之急!

      权利和义务从来都应当是对等的。在正当的权利被滥用后,行使权利的权利必然会受到制约。不收费的行政复议,50元诉讼费的低成本行政诉讼,初心是为民众维权创造制度便利,却被少数人占用绝大多数资源,造成事实上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对社会分配的不公。最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不得不收紧案件实体审理的尺度!

      其实,这个问题也许用市场经济手段来调节更为合适,比如规定某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年内,提起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收费50元,第二件100元,第三件200元,起诉越多后续案件收费越高,案件败诉则诉讼费不予退回,以经济杠杆调节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国家财政负担,也让法官们从堆积如山的案卷中脱身,有更多的精力去审理实质性争议,推动社会进步和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8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男,1984年1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段彦龙因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审判员李**、审判员马**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段**申请再审称:一、**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侵害了段**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法律救济的合法权益;二、原审法院在未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直接认为段**的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而驳回起诉,属于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段**在**省内不同的经营场所购买商品后,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进行举报,继而大量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其提起的诉讼已逾百件。段**的上述行为目的上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案涉投诉举报行为不值得鼓励。原审裁定驳回段**的起诉,并无不当。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

      审判员 李**

      审判员 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章**

      书记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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